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普陀区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普府办[2011]62号)、《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普府办[2011]76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公务卡 “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推行原则,我街道事业单位暂不推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公务卡具有银联标志,背景为东方明珠和白玉兰画面,卡号开头为“6282”。
第四条 公务卡消费的适用范围,是指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具体规定参照附件《上海市市本级公务卡支付目录》执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所有公务卡消费信息纳入公务卡应用系统,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按照授权,实行公务卡消费信息的动态监控;各预算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相关公务消费信息。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本街道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街道办事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及街道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七条 街道持卡工作人员发生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八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每个持卡人的具体额度由发卡行视个人信用等级而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或损毁,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挂失或补办业务。挂失或补办后,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需将挂失或补办信息及时告知街道财务部门。
第十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除基本支出可先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外,其余各专项支出必须先办理专项申请申报审批手续,按照经领导批准的《宜川路街道办事处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中所列的项目用途和金额,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上述各类公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必须取得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付款单据(银行卡签购单)。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自消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到街道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12月当月发生的支出应在12月20日前)。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持经领导批准的《宜川路街道办事处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填写《宜川路街道办事处费用支付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及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到街道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六条 街道财务部门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与银行信息核对,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街道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运行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为财政部门传送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消费支出及资金还款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如因本人保管不当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持卡人全部承担。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街道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将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务卡办理、消费、报销、结算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街道原自行发放的行政科室(部门)公务卡自动失效,但预算下达书中规定的公务卡消费额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