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第一、第二、第三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全市国税系统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提高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水平,现就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局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具体工作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牵头组织,市局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各县(区)局、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第一、第二、第三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等工作;市局纳税服务处、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第一、第二、第三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等负责诚信宣传教育、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等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实施办法
(一)信用信息归集
1、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汇总、对外报送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等工作。
2、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国税纳税人登记信息、国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归集及所有数据的及时报送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数据的归集工作,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3、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第一、第二、第三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定期对符合“严重失信”曝光案件及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并及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4、对新增或变动的信用信息归集等工作由市局征收管理处报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明确归集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归集后报市局征收管理处统一报送。
(二)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1、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其中,在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应按照《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列明的具体程序、步骤,通过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等渠道做好纳税信用外部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效进行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2、拓展外部信息税收风险分析应用。市局征收管理处要及时取得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已有信息的具体项目、主要内容;市局各业务处室要结合税收政策对信用信息项目、内容进行分析,积极挖掘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沟通取得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并使之纳入税收风险分析,从而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拓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学习,并在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等日常工作中,做好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将工作分解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工作按时推进。
(三)市局征收管理处应积极联系市信用办,按时汇总、上传,及时做好取得信息整理工作,适时开展信息归集和利用工作座谈会,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时归集具体负责提供的信息,严格审核,确保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五)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贯彻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