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和
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教学设备、图书资料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是指我区辖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购买、捐送等方式获取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学校公用经费和其他捐款进行设备采购,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
第五条 教育局成立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工作进行领导,并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工作;研究批准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及预算;审批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协调、解决学校集中采购中的有关问题。电教仪器站作为教育装备的职能部门,对全区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小组,负责对学校需求报告进行论证,并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进行审查、审核,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2.负责全区学校教学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专家小组对全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可行性报告。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5.完成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各学校要依据我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教学的需求,以教学为中心,以保障教学需要为目的,确定采购项目,制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和年度采购计划的制定,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申购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要做到合理选型,超前谋划,成组配套,形成能力。
第七条 对拟立项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要进行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并在学校向全体教职工公示(公示期至少七天)。
第八条 提交需求报告。需求报告一般包括:一、招标对象及要求: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三、投标人承诺履行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服务条款。具体是:填写好行政事业购置固定资产申报表和韶关市部门集中类项目政府采购申报表(附带标书草案)向区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表在韶关市曲江区电子政务系统(办公OA)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填写好后发…到区教育局电教仪器站。(邮箱:qjqjyz@163.com)
第九条 区教育装备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需求报告认真进行考察、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的内容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用户需求、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等部分,从严谨性、清晰性、简洁度、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论证要点如下:
⒈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⒉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⒊技术要求有无倾向性;
⒋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如完工期、供货期、售后服务等)是否真正能够满足;
⒌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
⒍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公平、规范、完整。
第十条 审核。区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把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后备案。将意见上报区教育局采购领导小组,经采购领导小组组务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上报。各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经教育局采购小组组务会审核通过后,报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呈送区教育主管领导批复。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在申报审批合格后,由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报送区财政局审批,然后送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和招标。
第四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设备采购单位应对采购工作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自律。
1.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采购政策和采购纪律;
2.严禁个人代表单位与供应商单独洽谈采购项目;
3.严禁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向供应商索取或变相索取回扣和变相回扣;
4.严禁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收取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和变相回扣。
第十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校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有关情况;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设备采购单位应不定期地向教育局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设备采购工作接受教育局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单位和全区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学校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设备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向教育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教育局财务部门作为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校设备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局财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设备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停止采购。
第十八条 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校设备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应进行审计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3.对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进行监督;
4.针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材料进行调查和处理;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设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结果无效,由教育局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1.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教育局有关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局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校设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管理办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区纪检部门给予党内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曲江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