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意见】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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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虽已历经十余年发展,但目前无论是行业规模、执业质量都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需求,仍处于起步阶段。为认真贯彻《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55号),解决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不足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依法支持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性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双重职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行业,领域广阔、前景光明。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安全,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依法促进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看到注税行业对宿迁来说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新兴产业,增强依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拓展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对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可以开展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范围,以及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时应附报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事项予以明确。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5、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备案类、审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的鉴证;

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各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

2、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资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含),以及缴纳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年营业收入超过 4000 万元(含)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三、做好对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和服务工作

1、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对必须由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方可受理的涉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把关,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2、税务机关应加强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建立畅通、便捷的日常沟通渠道。

3、税务机关要采取快捷、简便的方式方法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师事务所自身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

4、利用税务机关的宣传平台,扩大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充分利用注册税务事务所的专业人才优势,邀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与到面向纳税人的税收辅导、培训等工作,实现互利共赢。

四、提高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水平

1、税务机关应对本市范围内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通过税务网站等渠道予以公示。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2、逐步完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体系,有步骤地开展鉴证类业务质量检查,督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3、强化法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进一步明确工作纪律,税务机关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规范运作和插手事务所人、财、物等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搞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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