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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乐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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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教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收费标准;

(四)投诉举报电话;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情况;

(八)教育工作动态;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乐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lechang.gov.cn)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到本局档案室或市档案馆查阅。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设置、政策法规、收费标准等信息以外,其他信息在本局网站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档案馆查阅这类信息。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文件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乐昌市教育信息网(www.lcedu.gov.cn)公开政府信息;

(三)通过乐昌市教育局《教育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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