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局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股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相关股室的意见,各股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股室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股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审核,局信息中心一经接收,即视为各股室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股室负责。
第八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政府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九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上网公布。局信息中心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取消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各股室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局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