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
中心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为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中心是社区文化的基础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坚决杜绝改变或变相改变中心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现象。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运行,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设定符合本区域特色的活动项目和安排。设置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布。
第四条 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部免费开放,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可适当收取合理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低于同类活动的市场平均价格,所有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补充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各类文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传媒、现场告示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中心的管理责任主体。区文化局负责全区各中心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区文化馆、图书馆等对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公共文化资源支撑等职责。
第六条 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具有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经验、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独立法人机构作为中心日常运行机构。中心运行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区中心管理规范和委托协议,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管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接受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机构和组织相关的业务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以中心为载体,参与社区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中心所属设施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国有单位是国资委托监管责任主体,确保中心设施设备的资产安全,且符合用途。
第八条 中心运行机构的负责人及文艺、体育、图书、信息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符合岗位要求,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中心运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四)开展与中心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五)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中心设施或设备。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法查处。
第十条 区文化局培育、扶持区文化配送服务中心,应落实好年度送图书、送电影、送活动、送服务、送培训等“文化五送”项目。区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对口项目扶持的办法,将教育、科普、体育及工、青、妇等领域的文化资源向中心配送。街道(镇)要在居民小区设立居民文化活动室或活动点,由中心给予日常指导和配送,逐步健全“十分钟文化圈”。
第十一条 实行中心运行费用政府托底保障,日常运作列入街道(镇)财政预算并由街道(镇)负责实施,中心的运营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区文化局作为文化主管部门,对中心每年围绕主题举办的公共文化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每个中心可以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作为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中心管理运行责任人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镇)或中心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中心管理运行负责人应有能力承担管好用好中心的职责。
第十三条 区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导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局。聘请区内外专家和文化人士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指导社区文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中心工作的考核纳入街道(镇)考核指标体系, 区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委托第三方对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并在全区范围公布考核结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中心管理责任主体,对评估结果不合格或在两年内考核结果连续为末位的受委托运行机构实行淘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闸北区、原静安区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