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包括局机关公务接待和局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参加培训、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公务接待标准和审核管理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年度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并在公用经费中单独列示。
第六条公务接待须由接待对象单位发出公函或我局发出邀请函,明确内容、行程和人员,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予接待。
第七条中国地震局党组同志及相应级别领导来浙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前,须依据派出单位公函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地震局公务接待审批表》,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中国地震局党组同志及相应级别领导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中国地震局机关工作人员来浙公务接待,实施公务接待提前报审制度。中国地震局党组同志来浙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编写公务接待方案,由局主要负责人签批,报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审核;中国地震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来浙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单位)编写公务接待方案,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报中国地震局相应司室审核。中国地震局机关工作人员来浙期间需要到市县公务活动的,接待部门(单位)应要求地方接待部门编制接待方案,按上述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条无特殊原因,统一安排在局招待所食堂就餐。确须外出就餐的,需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接待除外)。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费标准:
(一)住宿标准。按照…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管理办法有关浙江省城市的标准执行。
(二)伙食费标准。工作餐可以安排一次,按照…和国家机关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司局级及以上人员每人150元,其他人员每人130元(如浙江省出台具体标准,按其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外的用餐由接待对象自行安排。如需在招待所食堂就餐,招待所食堂有自助餐的,就餐标准与职工用餐一致;没有自助餐的,在招待所食堂以桌餐形式安排,不安排陪餐。局财务据实收取餐费并出具收费凭证。招待所食堂就餐以办公室出具就餐通知单为准。
各有人值守台站公务接待安排和职工一同就餐,并按职工用餐标准收取餐费,据实出具收费凭证。
(三)交通保障。按浙江省公务用车使用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省外公务接待安排公务车辆保障来浙人员省内各地出行;省内公务接待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整理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中国地震局党组同志及相应级别领导经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其他公务接待经局接待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到发财处报销。
第十三条参加会议、培训的,应由举办部门统一安排食宿,不得另行安排工作餐。
市县系统内单位、地震台站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省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到我局公务活动,安排在招待所食堂统一用餐,统一支付。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接待,局机关不得向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三章责任落实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公务接待严格把关,督促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要求。负责公务接待人员应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控接待标准,严禁报销虚假或无关费用支出。要强化公务接待廉政风险防控,每年定期公示公务接待情况。
领导干部应支持和监督接待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工作纪律;在接受公务接待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鲍鱼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系统内人员,一律禁止饮酒。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安排走贵宾通道(地方政府接待安排除外)。
第十八条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休假、探亲、旅游等支出。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活动的日常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6日发布的《浙江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震发〔201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