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科学、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家、本市有关精神和《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闵府办发〔2015〕62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在本区社区工作者的额度范围内,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根据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安排1—2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本市户籍;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批招聘额度;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与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额度审批、公告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于每年6月、12月向区民政局提出招聘需求,区民政局根据试行细则额度管理要求,对各街镇的额度需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各街镇根据审批额度确定招录岗位、招录数量、招录条件,并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考察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街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察
第十一条 考试是安排应聘人员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具体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街镇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由5人或7人组成。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数的1:1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考察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负责。
第五章 体 检
第十三条 经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十四条 各街镇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区民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各街镇待区民政局审核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各街镇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六条 各街镇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与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社区工作者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