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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制度】始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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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依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经济贸易信息,充分发挥经济贸易以及信息化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经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经贸信息。

第五条  本局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本局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局对拟公开的经贸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经贸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经信局门户网上填写电子版《经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写明“经贸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经贸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本局信息的形式要求。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经贸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经贸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的经贸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我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经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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