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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办法】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产​清理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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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出租

出借房产清理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求,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产清理处置办法。

一、明确主体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原出租出借房产的签约主体单位或部门(原单位或部门撤销的,由兼并或接收其职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履行清理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督导清理处置工作,建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会议,协调推进清理整改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房屋出租出借单位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参加联席会议成员的单位按照其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其中:区机管局负责对清理整改工作进行组织计划、协调和督促落实,梳理汇总相关情况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情况的查实;区财政局负责核实租金收缴情况,督促落实尚未到期的房产“收支两条线”,协助核实房产形成的资金来源;区房管局、区规土局负责房产性质、用地性质的核实,并根据清理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区审计局加强对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区政府委托国有公司经营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借)房产的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出租出借房产分类及认定

()办公用房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规定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食堂、停车库等),以及一般性业务用房。

()事业单位业务用房

用于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服务和各类社会事业的业务工作用房,如学校、医疗机构、公益公共类用房、仓库等。

()经营性用房

建设立项时即确定为出租出借的房产,或者已经批准转为商业用地内的房产,且适合经营的房产。

()福利性用房

解决干部、职工暂时性居住的生活用房,例如职工宿舍、福利分房剩余闲置房产等。

()对出租出借房产的性质认定

根据本办法对房产的分类(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特殊业务用房、经营性用房、福利性用房),由出租出借单位负责对用房的性质进行初步认定,然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对出租出借用房进行现场勘查,在各单位初步识别的基础上对出租出借用房性质提出确认意见;对性质认定有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房产的性质。

四、出租出借房产管理及处置

()对出租出借合同未到期房产的管理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由出租出借单位加强管理,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置,并对出租期间房产的安全负责;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合同到期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处置

合同到期后,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不得再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并由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收回房产。

办公用房收回后由机管局统一管理,作为办公用房配置房源,严格按照标准调配给有关单位(部门)。

()合同到期的事业单位业务性用房的处置

事业单位业务用房合同到期后,由原出租单位提出使用意见,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其他房产的处置

属于商业用途房产的处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按规定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租赁。

属于职工福利性用房的,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交由区机管和区财政局局统一管理,或者经区机管局或区财政局同意后继续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五、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出租出借房产的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对出租出借房产实施有效控制和管理,对于收回遇到困难的,要采取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一切的合法措施,坚决予以收回,并追偿欠付的房租。

对于清理中需要对房产进行鉴定、审计、登记、诉讼等事项所需费用,各出租出借单位自行支付。

()各出租出借单位在房产的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权属纠纷或放弃相关权益(共有财产的收益或租金等),应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相关事宜加强协调和指导。

()在出租出借房产处置过程中,对于存在不按时收取房租、不按时收回房产、合同到期后擅自续签合同或修改合同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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