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号)、《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浙国资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市属国有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为宗旨,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内部审计理念,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努力构建审计监督新网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自我监督、服务评价功能,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所属单位的全覆盖,接受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企业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三、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计划应当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和风险防范体系;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流程、人员要求等;健全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重点完善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结果公开等制度。
四、明确内部审计职责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明确职责定位,突出工作重点,实现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与保障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纠错防弊作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组织对企业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和重要经济活动、重要经济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投资、担保、理财等高风险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六)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
(七)其他审计事项。
五、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一)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五)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应当根据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被审计单位若对企业下达的审计意见(决定)书有异议,可以提请企业董事会或者市国资委申诉。
(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八)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估机制。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加强审计资源管理,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业务资源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机制,加强对外包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
七、提升内部审计价值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以价值与需求为导向,加强内部审计计划立项、现场实施、报告撰写与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围绕企业需求,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选准体现内部审计价值的审计项目。深化细化内部审计现场实施,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分析并重,充分挖掘现场实施价值。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充分体现内部审计价值。创新内部审计成果应用,努力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任期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干部任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八、建设内部审计队伍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具备的会计、审计及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保证每年必要的培训时间,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人员队伍,构建复合型的内部审计人员队伍。
九、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定期考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追究内部审计人员责任;对于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的,要追究企业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妨碍拒绝审计、提供虚假资料、据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内部审计保障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细则,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逐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内部审计工作格局。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部审计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对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对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上的子企业或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当报告市国资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变更,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