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本级“定比定量”电价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规范销售电价行为,维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8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文)精神,市价格部门会同电力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比定量”电价是指电力用户现场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用户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本级范围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价格部门会同电力部门负责“定比定量”电价核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发布和宣传;“定比定量”电价的核定;“定比定量”用户电价执行的监督检查。两区价格部门配合市价格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湖州供电公司为湖州市本级“定比定量”电价的执行单位。负责“定比定量”用户申请受理,现场初步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市价格部门核定;参与并配合市价格部门“定比定量”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要原则
第六条“定比定量”电价在核定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严控增量、规范存量。电力部门对各类电力用户一般应分类单独装表计费;对新申请“定比定量”用户实行严格现场核实和审批把关;对已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计费的用户,电力部门应定期复核并报市价格部门备案。
(二)突出重点、分类核定。对新申请“定比定量”用户按电压等级采取单户和批量两种核定方式。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由湖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初审、现场核实后提出初核意见,经市价格部门核准后实施;对0.4千伏及以下电压(低压)等级供电的电力用户,由湖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实施现场核定,原则上每半年汇总向价格部门上报核准一次。
(三)尊重历史、逐步规范。对农村地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已采用“定比电量”方式计费的农业生产或排灌脱粒用电,立足尊重历史,支持“三农”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新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推进步伐,逐步加以规范。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定比定量”核定时限要求:低压居民用户(无工程) 不超过2天;低压居民用户(有工程) 不超过5天;低压非居用户(无工程)不超过4天;低压非居用户(有工程)不超过7天;高压专变用户不超过15天。
第八条“定比定量”值原则上一年一定,供电公司对所有定比或定量用户完成复核后,报价格部门备案,价格部门每年随机抽取部分用户进行现场核实。
第九条建立定比或定量值调整动态管控机制,根据实际用电性质和电价分类结构政策调整,对用户调整前后的电价情况记录归档。
第十条对“定比定量”电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异常,供电公司应及时妥善处理,严格执行价格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不同电价类别用电的“定比定量”用户,应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后续申请“定比定量”的用户,另行签定“定比定量”用电补充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价格部门应建立健全定比定量电价政策监督检查机制,对定比定量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定比定量电价执行准确到位。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加强用电普查,定期开展专项稽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