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更好适应新常态,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构编制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机构编制信息工作的政策宣传、决策参考、信息服务作用,特在原有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编委办,市编委办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二、考核方法
实行信息录用计分制,不同载体录用累加计分。计分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计分范围
纳入信息考核计分的稿件包括:被市编委办录用的稿件;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录用的稿件;被…编办、省编委办录用的稿件;由省编委办或市两办转报,被…办公厅、…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录用的稿件;被…、…、…编委、…编办,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省编委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稿件。
(二)计分标准
1.被市编委办录用的动态信息,每条计2分;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经验做法,每条计5分。
2.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编委办录用的动态信息,每条计5分;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经验做法,每条计10分。
3.被省编委办或市两办转报省委、省政府并录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转报中办并录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4.被…编办录用的动态信息,每条计10分;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经验做法,每条计20分。
5.稿件被市委、市政府、省编委办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10分;被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编办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0分;被…、…、…编委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被不同领导分别批示的,累计加分。
6.同一信息内容有多个处室(单位)上报的,按最先上报的处室(单位)计分,其他不计分。被录用稿件是综合几个处室(单位)稿件编发的,供稿处室(单位)均全额计分。
7.对发生重大信息迟报、漏报、错报和瞒报的,一次扣5分;报送严重失实信息一次扣20分。
三、考核目标
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考核单位分别确定全年信息考核指标:各县编委办80分、各区编委办60分、市编委办综合处60分、市编委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处40分、市编委办行政机构编制处40分、市编委办事业机构编制处40分、市编委办监督检查处40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30分。其中,各考核单位省以上录用稿件得分不低于考核指标的50%。
年度考核指标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经办室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另行下达。
四、综合评比
按季度通报各考核单位报送信息的录用情况,并以得分高低为主要依据进行年度综合评比。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编委办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