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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办法】翁源县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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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为做好翁源县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翁源县烟草专卖局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翁源县烟草专卖局及所辖各部门。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翁源县烟草专卖局综合管理部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翁源县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翁源县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并经保密审查通过的答复意见统一对外答复;

(三)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就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发布协调;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重大或敏感性信息公开后,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要主动对社会各方面的反映进行跟踪、收集、分析、整理,提出应对意见和口径,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在职责范围内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平台,做好敏感问题的应急方案及舆情监测工作。要主动收集可能引起媒体、社会公众关注、争议的话题,提前拟订信息公开的口径和方案,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利于管理政策出台或有损行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更正、澄清、释疑和引导。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

(二)行政职权目录及流程图;

(三)负责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制定并实施的管理制度办法等;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与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相关的重要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工作人员廉洁有关规定;

(七)辖区行政执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翁源县烟草专卖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翁源县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三)项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上级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属于前款第(四)(五)项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下列载体公开:

(一)翁源县政府信息网站平台;

(二)韶关市烟草行业信息网平台;

(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墙报、公开栏等;

(五)公告、公报和年报等;

(六)其他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

局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政策、规定或重要管理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要同时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其中,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虽不属于本单位公开,但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翁源县烟草专卖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翁源县烟草专卖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有关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提交法规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法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查,并将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答复,确保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外答复。

如需延期答复,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协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翁源县烟草专卖局监察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间可在年底前后,检查考核方式可单独组织,也可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政务考核一并进行。检查考核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书面提交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时作为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内容,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翁源县烟草专卖局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将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翁源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该机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翁源县烟草专卖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翁源县烟草专卖局综合管理部、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翁源县烟草专卖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报审批准后,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部门,不及时、主动地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未尽核实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公开虚假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翁源县烟草专卖局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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