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
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韶府办明电〔2015〕193号和韶财预〔2016〕16号文件以及韶关市落实乳源县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现场会议精神,为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壮大我县经济实力,县政府决定对帮助我县引进企业到乳源县注册的社会机构或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通过介绍引荐、协调服务,促成企业以我县名义招商引进到乳源县注册(以下简称注册企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以下简称引资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引资单位
1.经注册企业书面认可;
2.经县招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3.经县评审小组评定。
(二)注册企业
1.注册时间为2016年至2017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非我县辖区内企业(税源);
3.不占用我县辖区内资源(水、土地、厂房、山林、矿产等);
4.市出具名单经统筹分成带给我县本级财政收入。
三、奖励标准
1.参考注册企业带给我县年度本级财政收入数,原则上不超过20%计奖。
2.行政、事业单位不发奖励金,按其贡献大小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年。
四、申办程序
每年元月初,由引资单位填写《申报表》(见附件),报县招商服务中心按有关程序审定。
五、评审批准
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我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每年元月底前完成评审并一次性兑现奖励金(补贴)。
3.县政府专门设立招商引资激励基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六、其他
1.引资单位对奖励金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县招商服务中心申请重新审定。
2.同一注册企业书面认可的引资单位只能为一家。
3.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政策有抵触,则另行修订。
4.本办法解释权在县财政局。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