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制度】绍兴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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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管理

1、认真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无故缺勤。

2、在局机关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借用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签到采用人脸识别考勤机,时间为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在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时,分别签到一次。我局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派驻单位的考勤管理。

3、周一夜学时间纳入考勤管理,必须严格按局里通知的参加人员范围和时间进行考勤。

4、因参加公务活动原因,未能按时签到或没有签到的,应如实填写《绍兴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说明表》(附件1),经批准(局领导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局政治处备案后,按符合考勤规定处理;参加会议的,可直接提供会议书面通知作为说明。没有签到又没有提供上述材料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上班时间内需离岗外出的,应做好工作人员去向报告,并在设置于办公室门口的工作人员去向牌中进行表示。其中,局领导外出,应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处室负责人外出,应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外出,应向处室负责人报告。

二、请假规定

1、工作人员请假,严格执行事前请假制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事前请假的,应按请假审批权限,进行事前电话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假。

2、严格控制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假期中进行,在年休假未休完前,一般应先休年休假。

3、年休假可以根据需要分段休假,但应统筹安排,同一处室(分局)工作人员,不宜集中请假。

4、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因病请假的,须持医院休假证明。

5、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人员请假,按《绍兴市规划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定》(绍市规发〔201621号)执行。

6、局领导干部请假,严格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实行分级审批。三天(含)以内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2),明确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经处室(分局)负责人同意,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报局长审批;处室(分局)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含)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局长审批。

请假手续审批完成后,报局政治处备案。

7、休假期间的工资及津补贴待遇,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三、奖惩规定

1、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奖金发放相挂钩。

2、政治处负责做好上下班考勤管理和请假登记备案工作,每月月底将当月的考勤情况进行通报。

3、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又不能说明正当公务活动理由的,一个月内累计2次(含)以上者,从第二次起每次扣发奖金50元;一个月内累计5次(含)以上者,除扣除相应奖金外,由组织给予诫勉谈话;擅自旷工的,每天扣发奖金200元。

4、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或因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组织、人社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5、一年内请病假不足6个月和请哺乳假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发放年终考核奖;请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的人员,年终考核奖减半发放;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发年终考核奖。

6、因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被省、市效能办检查、抽查发现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按《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绍市委发〔201544 号)进行相应处理。

四、其他

1、政治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的管理,考勤台账要实事求是,请假缺勤记录必须与请假条或情况说明相符。机关纪委应加强对考勤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绍兴市规划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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