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河西区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制度

阅读数:1216 文章字数:584



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协调工作,确定监管内容,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区行政审批局办结审批后,通过河西区政务网或互联网VPN功能,将审批结果、企业承诺书和审批要件发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初期由监管部门登陆区行政审批局管理系统(目前共有30个授权,可建立30个账号,根据监管部门管理事项分配权限);监管部门联络员通过网络即时获得有关信息,以便于加强事后监管。

二、监管部门将严重违规情况及时传送区行政审批局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联络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区行政审批局;对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监管部门需向区行政审批局正式行文说明意见。

三、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承诺失信记录”直接汇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同步在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对于监管部门书面反馈建议撤销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的,区行政审批局组织人员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立即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信息汇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