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范围
行政审批联席会议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
二、会议形式
联席会议采取专题会议形式。区行政审批局为会议召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议题、主持会议、总结意见。参加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应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固定联络员。
三、会议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大审批项目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议程序
联席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一)动议
区行政审批局各审批科室将需要会商的项目提交综合业务科。
(二)确定
区行政审批局综合业务科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会议议程,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与会相关部门。
(三)议程
申请人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突破相关政策的,由会议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纪要
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部门同意该事项。
2.区行政审批局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并做好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