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联络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加强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部门的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确定
(一)联络员由区属职能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科级干部担任。
(二)联络员应熟悉本部门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行政审批局相关科室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二)负责接收 “河西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单”、“河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承办单”、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
(三)负责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情况及时传送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