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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办法】绍兴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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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2127号)、《浙江省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浙经信资源〔20117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奖惩的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柯桥区、上虞区及县(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的标准根据各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指标测算确定。对超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部分,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对未完成考核目标部分,每超出1吨标准煤罚缴20元。

第四条  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开发区节能目标考核奖惩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统计局测算核定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开发区上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及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节能量,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测算确定奖励或惩罚金额。

第五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资金从省下达的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资金中安排,每年按比例兑现,剩余部分“十二五”期末进行总核算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节能奖励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不得用于奖励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市区(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资金作为市区节能降耗工作经费,统筹用于市区年度节能降耗工作,不再单独下达越城区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条  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节能考核奖惩要求,需及时将罚缴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时期绍兴市节能工作目标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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