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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意见】津南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归口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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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归口管理意见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津南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加挂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牌子,增加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工作职能,举办单位、等级规格、事业编制及经费渠道不变,在津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委托区气象局对人、财、物等实施实质性管理。

二、区气象局负责津南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人事劳资管理,包括工作人员招录、人事任免、调配、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劳资、社保、退休等工作,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岗人员、退休人员享受津南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资金来源渠道不变。涉及机构、人员调整,法人变更及组织机构证书年检等事宜由区气象局按程序报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批。

三、津南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经费独立核算,所需人员经费、事业经费和退休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付,财务由区气象局统一管理。

四、津南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下设炮站,所聘用炮手工资、保险、防雹增雨作业以及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全年24小时业务运行经费等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区财政预算。

五、津南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指导下和区气象局领导下,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工作,区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业务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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