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人口计生局,越城区人口计卫局,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社会事业局:
生育管理是流动人口…工作的核心和难点,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提升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总量增长较快,已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也随之渐显突出,成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长期以来按“以块为主、以人施治”管理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流动人口工作需要,长此以往,会动摇流动人口生育秩序管理的基层基础。因此,各地应高度重视,务必将流入人口生育管理纳入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推动人口…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措施
为强化信息采集、通报,密切区域协作,提高生育管理成效,在流动人口生育管理上全面推行以下五项制度。
(一)网格信息采集制
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工作机制,提升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采集工作水平。科学划分基层管理“网格”单位,以基层网格单位为主开展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采集。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采集的标准为必须具备孩次、性别、政策属性,及其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地址。基层网格单位可向流动人口本人采集怀孕、生育信息,也可向公安、流管、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周围群众采集相关信息;全部怀孕、生育信息均应建立个案信息表册等台帐和档案,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所建流动人口出生个案信息台帐应与各级流动人口工作报表、卫生部门住院分娩个案信息台帐、卫生工作报表及其将怀孕、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的记录相一致。
(二)部门信息交换制
拓展来源渠道,实现多路径获取信息。县、镇街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负责每月从相关部门获取孕妇围产期保健建卡信息、分娩医疗机构出生登记信息等流动人口怀孕、生育信息,并分给各自辖区内的基层单位,使流动人口怀孕、生育信息更加全面、完整。
基层在收到相关信息后,要认真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再反馈给卫生等相关部门。
(三)重点信息通报制
对于流入育龄妇女未持婚育证明的,待孕或在孕的,对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和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对于流入人口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和为其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均应及时登记在册并通过全员人口综合平台或通过信函、电话等有效途径通报户籍地,确保信息传送到户籍地。
重点信息通报应有记录可查,且应以全员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综合平台系统记录为主,通过平台未能达成有效通报的,也可以是信函等其他记录。
(四)…管理协作制
现居住地对无《婚育证明》、现孕、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重点育龄人群信息,及时向户籍地进行查询、核实,并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对象,要配合户籍地做好落实补救措施的动员工作,每一例都要记录在案备查。
信息查询、核实、通报、反馈等以网络为主,电话、信函等手段为辅。户籍地对现居住地提交的现孕人员的协查信息,在7日内予以反馈;对未办婚育证明和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协查信息,在15日内予以反馈;对于通报避孕节育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的,应在10日内接收、反馈。
此外,对于婚育证明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法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打击“两非”、维护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要尽力通过有效途径开展两地协作,及时解决问题。
(五)生育证件催办制
对于已经怀孕的流入育龄妇女,要及时查验其准予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现未持有证明材料的,要通过与孕妇户籍地(丈夫户籍地)联系,及时核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对符合法定条件但又无生育证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生育证件;对属第一孩生育的,可为其提供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服务。
以上怀孕、生育登记及通报等,应包括在现居住地居住尚未满1个月的外来人员。
三、切实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
明确各级责任,分级负责落实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采集、交换等工作。基层网格单位为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采集和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流动人口生育采集、建档和生育管理;乡镇主要负责流动人口重点信息及生育信息的网络提交、通报、接收、反馈等交换工作,对辖区内工作实行监督;县级要及时督促基层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接收相关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本管辖区域内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查询、汇总和分析,通过国家、省级信息系统实行区域协作层级监管,努力提高重点对象协查信息反馈及时率。
基层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应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相关信息采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制订相关部门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