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综合执法查处重大
复杂案件暂行办法
区法制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查处相关行政执法案件,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仍具有相关行政执法权但原则上不进行执法活动,仅负责查处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复杂案件是指:
(一)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案件。
1.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收集、确认证据需要相关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鉴定的案件。
(三)西青区与其他区之间权属不清的案件。
(四)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及在本辖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涉外案件。
(六)涉及军事、铁路、电力等特殊领域的案件。
(七)由市级部门指定由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
(九)区人民政府认为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三条 各街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处理的行政案件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街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区法制办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将案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经审核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各街镇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区法制办要将审核确认的重大、复杂案件按月向区监察局、绩效办备案。
第四条 各街镇经区法制办审核同意移送的案件,移送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
(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的相关证据。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被移送单位自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意见送移送单位及区法制办。
第五条 被移送单位拒绝案件移送的,移送街镇应当继续案件的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并向区法制办报告。区法制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召开协调会议,确定具体负责执法部门。区法制办无法确定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使行政检查权,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移送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 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街镇的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与街镇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权责分明、上下联动、协调有力、执法到位、运转高效的执法体制。
区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继续做好相关执法事项中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执法工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日常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协助。
第八条 经区法制办审核确认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街镇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经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复杂案件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