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顺德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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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五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

第七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受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六)实名举报,并留下具体…。

第十条 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生产制售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上述所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举报,举报人可以选择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选择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6%4%2%计算。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适当上浮1%2%

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50010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二)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后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奖。

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收到书面告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弃领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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