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是经各街道推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用备案,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所在街道、村居(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街道食安办负责我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聘用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专业知识者优先,年龄一般在25至55周岁。
(三)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较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和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用程序: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候选人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进行推荐;
(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与街道食安办择优确定聘用人选,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可续聘。原则上每个街道聘用1名协管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1名信息员;
(三)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受聘后原身份不变。
第三章 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管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学习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所在街道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个体户基本情况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了解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投诉以及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在街道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农村群众及基层单位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七)了解所在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情况,协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员网络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向所在行政村(社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二)了解所在行政村(社区)的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及群众对食品药品质量方面的反映,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
(三)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
(四)按时参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协助发放有关通知,统计有关信息。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协管员、信息员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的馈赠和宴请;
(四)行为规范,不得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免费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权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因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为所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会同街道食安办对所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三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协管员、信息员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解聘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