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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制度】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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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行政执法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有效保障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立街道行政执法公安联动保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要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将街道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快街道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保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活动,建立街道行政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由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兼任所在的街道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街道执法人员在综合执法活动中,遇到以妨碍执行公务、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收集、保护现场证据,并及时通知街道所在的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在开展全区性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及专项街道综合执法活动之前,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东丽分局所在的派出所共同拟定执法保障工作预案,违法案件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时,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联合查处。所在的街道派出所应当积极保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活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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