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办法】新会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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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

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招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协助与投资商取得联系,并使项目最终落户我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以下简称“引资者”)。

项目投资方及其内部从业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项目引荐奖。引资者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的联系、洽谈,由我区其他有关招商部门跟踪落户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项目参与奖。引资者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我区发挥重要作用,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 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4‰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至10亿元人民币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5‰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每个项目500万元(税前,下同)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引入世界500强企业、高端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上述(一)、(二)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千分点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如项目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照区政府议事程序,再研究提高奖励标准。

四、奖金申请程序

(一)项目确认。引资者需填妥《新会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登记表》(见附表一)。落户在“5+6”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区)和经济开发区分别提出审核意见;落户其他区域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区)提出审核意见。项目信息需经投资方签名盖章确认后,统一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登记。同一项目以最先确认为准,不重复奖励。相关表格可到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索取或在其网站下载。

(二)奖金申领。引资者需提交下列资料:

1.《新会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登记表》;

2.身份证或护照(个人引资者提供);

3.项目所在地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

4.项目委托书(各类招商中介公司提供)。

五、奖励兑付

(一)奖励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按各地税收分享比例负担,区级负担部分拨付到项目所属地财政局(所),由项目所属地财政局(所)在区政府批准后三个月内统一兑付。

(二)奖金分二期兑付。

1.首期兑付:项目完成购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投统计入库实际数的1%兑付奖金;

2.二期兑付: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比例兑付剩余奖金。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到位资金兑付奖金。

六、监督管理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专项资金的,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1231日止;在20181231日前已登记项目,可按本办法继续给予奖励。

(三)本区现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服务类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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