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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制度】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培训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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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综合执法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街镇依法行政,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做好街镇综合执法培训工作,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地方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常识;

(五)街镇综合执法专业法律知识。

第五条  街镇综合执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项培训、内部培训三种组织形式。

集中培训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培训内容涉及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部法律、法规、规范等内容;

专项培训是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本单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街镇综合执法业务培训专项小组,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开展的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街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等;

内部培训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第六条  集中培训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三天;专项培训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全年每名执法人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学时;内部培训每月不少于二次,全年每名执法人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七条  街镇综合执法培训方式应结合执法实际,采取案例分析、法制讲座、工作研讨等方式开展,切实提高街镇综合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

第八条  培训后应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记入执法培训档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建立街镇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统一保管,培训档案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法制科统一保管。

第十条  街镇综合执法培训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及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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