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开展,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提高街镇综合执法效能和水平,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便的原则。
鼓励社会公众和人民团体参与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全面领导本区街镇综合执法考核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实施,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依法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并对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结果负总责。
第四条 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事项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定职责、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及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情况,业务培训考试情况,文明执法情况,街镇综合执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3.落实重大、复杂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备案情况,行政处罚统计备案情况,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整理、立卷、归档及管理情况;
4.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及信息录入情况;
5.发现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告知有查处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且对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应由本单位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进行查处;
6.其他可以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事项
1.处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移送的复杂、重大案件情况;
2.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情况;
3.发现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告知有查处权的街镇,且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告知的应由本部门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进行查处;
4.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及信息录入情况;
5.其他可以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内部考核是指各单位进行自查或全区性的统一考核,主要包括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案卷评查等形式。
(二)外部考评是指社会监督员、管理相对人、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的监督和评议。主要形式包括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
第六条 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考核。
全区统一考核为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各单位在每年12月底,按区政府法制办要求报送本年度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
不定期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不定期组织。
第七条 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八条 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体系,与奖惩挂钩。
第九条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由区政府法制办检查验收。
第十条 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第十一条 在考评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街镇综合执法考核评价结果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