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察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要求,结合本机关办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台山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事宜。
第四条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监察局职能、领导简介及其工作分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设置情况。
(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地方监察规章制度;以监察局名义发布或者监察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经批准可以公开的典型案件、专项治理及其他工作动态等。
(五)其他。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人事管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监察工作秘密的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要通过监察局门户网站发布,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监察分局应当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拟稿纸上作“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表述,并在公文适当位置注明相应的公开方式。若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拟主动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信息时,应当与该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
第十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40号)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镇(街、场)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台山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岗位职责而导致泄密、应公开而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