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育龄妇女B检查环
查孕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参加B检查环查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参检的育龄妇女和常住流入育龄妇女自觉如期连续参加镇卫计局组织的B检查环查孕活动,予以奖励。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夫妇男方户籍本地女方户籍是省内恩平市外的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育龄妇女,不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 应参检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已生育一孩以上的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须实施定期检查。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二)使用其它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
(三)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四)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第四条 参检对象应在计生统计年度(每年的10月至次年9月)10月至1月、2月至5月、6至9月分三期参加镇卫计局组织的B检查环查孕活动。
第五条 参检奖励标准
从2015年2月起,如期连续参加镇卫计局组织的B检查环查孕活动3次的,每人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经检查有意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方能兑奖,未落实不予兑奖。三次B检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兑现奖励后重新开始进行计算,依此类推。
第六条 到期结算时,凡是外出育龄对象寄回B检查环查孕证明的,必须由镇街卫计局电话或信函联系出具证明的单位机构证实,方予以确认。镇街卫计局将参检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各村(社区)符合奖励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和奖励金额交镇街财政结算中心,由财政结算中心将奖励金划拨到各村(社区),由其育龄妇女本人持身份证和《…服务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签领。
第七条 奖励金由镇街财政全额承担,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八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卫生和…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在各镇街财力许可情况下,可在市划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增加标准部分由各镇街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