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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台安县生猪中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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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中转交易场所

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生猪中转、交易场所管理,促进生猪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中转、交易管理。

第二条  生猪中转、交易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县动监局负责对全县生猪中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对生猪中转、交易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猪中转、交易场所的设置要符合全县生猪中转、交易场所设置规划和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县生猪生产量、交易量,交易场所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第五条  生猪中转、交易场所的设置要符合下列防疫条件

1.选址要远离人口集中的居民区、生活引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建筑、布局和设计符合生猪转运要求,设有检疫室、消毒室;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及生猪转运要求。

2.设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设有标准装猪台、无害化处理、消毒池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设有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各生猪中转、交易场所之间距离必须大于5公里,并且每天生猪吞吐量在600头以上。

第六条  设置生猪中转、交易场所需向县动监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建设;建成后县动监局组成验收专家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逐项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生猪中转、交易场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允许进行生猪中转和交易。

第七条  生猪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生猪交易市场内经营。

第八条  生猪实行定点集中检疫制度,生猪中转、交易场所开办者负责提供检疫办公室。县动监局负责检疫设备和设置检疫人员,由场所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所有生猪进入中转、交易场所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入场生猪查证验物,按照比例对生猪进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检测;严禁贩运人对生猪注水、注胶和注入其他物质;严禁交易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第九条  生猪检疫实行集中定点强制检疫制度。检疫地点设在生猪中转、交易场所内,开办者负责提供场地,县动监局负责提供检疫设备和设置人员。所有生猪进入中转、交易场所前,必须经过动物检疫,佩戴畜禽耳标;已在外埠检疫的,必须经过县动物检疫部门查验;没有畜禽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的,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处罚。

第十条  全县各养殖场、养殖户生产的及从外埠调运到本县各屠宰厂(场)进行屠宰的生猪,必须持有动监部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疾病传播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无照、无证进行生猪中转、交易等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抗拒、阻挠、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牛、羊等动物中转、交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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