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信用管理信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工作效能,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信用制度,是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对申请人在申请和实施规划许可活动中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是城市规划管理信用机构,具体负责采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公布和处理不良行为等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申请人违法从事规划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规划局各科室、分局发现申请人失信不履行承诺行为的,直接抄送局信用管理机构。对失信和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事项时,应同时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规划许可批准后,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对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和要求或不完全履行审批内容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规划许可后,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接受监督。
第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的,经查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审批,并给予警告。申请建设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九条 申请人在工程建设中,两次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吊销其规划许可证。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重新申请该工程项目规划许可。
第十条 申请人在历次实施规划许可事项中,违反第六条的规定累计三次的,吊销其违法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按第九条的规定,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重新办理该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该规划许可证。由此造成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取得该规划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载入城市规划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及处理情况: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的;
(二)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十三条 对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不良记录的,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只按法定时限给予审查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湛江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