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办法】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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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健全完善公民见义勇为及时表彰奖励机制,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渝办发〔2011223号)等有关规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表彰奖励条件

除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予以及时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表彰奖励组织

表彰奖励活动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

评审组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大内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社法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表彰奖励程序

(一)申报。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核实确认。符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及时向市综治办申报。

(二)评审。市综治办初审后,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审定。征求意见后,由市综治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公示。表彰奖励名单确定后,市综治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表彰。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四、表彰奖励标准

对获得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的,每人奖金不低于10万元,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追加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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