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家乐(民宿)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大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金华市有关工作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农家乐(民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古韵风情旅游地”为总体目标,以“大美兰溪、乡村记忆”为主题,按照“规范、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和业主的积极性,切实把农家乐(民宿)培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主要任务
(一)规划先行。各乡镇(街道)要合理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着力发展美丽经济。同时,要注重产业集聚,结合美丽乡村风情线建设,形成区域效应,推动农家乐(民宿)的集聚发展。
(二)突出特色。各乡镇(街道)要从自然生态资源、民俗文化、产业特色、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实际出发,发展各具特色的农家乐(民宿),逐步形成“一户一特”、“一村一品”、“连线成片”的发展格局。要动员农户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原生态食品和旅游商品及其他创意产品,拓展原汁原味的农耕文化和农产品展示销售功能,延长产业链。
(三)加强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农家乐(民宿)工作,加强对农家乐(民宿)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发展农家乐村要成立1家农家乐自律和服务组织(农家乐协会、接待中心或旅游公司),1村1家,避免恶性竞争。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宣传营销,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指导管理;及时上报农家乐经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配合完成主管部门、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四)规范发展。农家乐(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国土、环保等要求。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评定条件为:有统一的自律和服务组织,有民宿经营户5家以上,总床位数达到60张以上,村内有明显的标志标牌。
三、资金来源及奖补范围
市财政每年从农家乐休闲旅游提升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家乐(民宿)发展。经市级考核验收后,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对乡镇(街道)、村和业主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资金补助。
(一)对农家乐(民宿)业主的奖补
1.对初创的民宿型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张床位2000元进行一次性奖补,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村被认定为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并利用农户闲置住房经营。
(2)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套消防设备,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符合标准,游客住宿登记规范,经营正常。
(3)有3间以上客房,基本接待设施齐全,有明显的农家乐经营户(点)标志。
(4)卫生间干湿分离,24小时热水供应,客房内有电视机、数字电视、空调和无线网络,环境卫生整洁。
2.对被评为金华市级以上的农家乐特色点或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的经营户,达到50张以上床位;经营正常且客房符合要求(卫生间干湿分离);24小时热水供应;有电视机、数字电视、空调和无线网络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对业主进行一次性奖补。
3.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营销且正常运营的星级农家乐(民宿),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奖补。
4.完成整治提升的农家乐(民宿),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
(二)对乡镇(街道)的奖补
乡镇(街道)通过举办节庆活动、开展宣传营销、组织培训等形式积极推进农家乐(民宿)发展,且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一定奖补。
(三)对农家乐(民宿)宣传营销的资金补助
主要用于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统一宣传,包括宣传画册制作,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推介,举办美食评比、创意大赛、与旅行社对接活动等。对参加金华市级以上展销活动的农家乐(民宿),给予参展的农家乐(民宿)业主或协会奖补。
(四)对农家乐协会的资金补助
主要用于市农家乐协会的日常运营和为提升农家乐发展开展的培训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的开支。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农家乐(民宿)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家乐(民宿)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税务、卫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家乐(民宿)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国土部门在用地指标上对农家乐(民宿)集中村给予适当倾斜;环保局要以区域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管;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加强治安和消防管理,督促经营户配齐消防设施,排查火灾隐患,并对民宿农家乐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本实施意见由市农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兰溪市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4〕102号)自行废止。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