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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制度】茂名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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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4、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

5、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及我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5、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到茂名政府网上填报申请(网址:http://www.maoming.gov.cn/Government/ApplyForm.aspx?type=1),申请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茂名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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