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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办法】茂南区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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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税收缴入区级财政的企业。

第三条  用地优惠。

新办企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免收区级权限范围内土地出让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茂南产业转移工业园、茂南石化工业园新办企业的,茂南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茂南石化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建设。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管网线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优先安装水、电和通讯设施。

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通过出租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给新办企业。

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条  收费优惠。

对新办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具体减免项目见附件12)

第五条  人力资源扶持。

㈠  新办企业引进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和市公安局批准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市或区入户,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㈡  我区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被新办企业聘用为管理层人员的,其人事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服务,免收三年人事代理费。

㈢  新办企业一年内需要培训劳动用工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协助。

㈣  政府积极帮助新办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定期举办人才招聘会,为新办企业招聘员工提供服务;对新办企业急需的科技人员,区人社、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财政奖励。

㈠年税收缴入区级财政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含1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缴入区本级财政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

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产业链条长、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特别奖励。

㈢每年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单位进行评选,区政府对前五名的个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才奖励。

㈠对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名在茂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进行奖励。

㈡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名在茂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进行奖励。

㈢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名在茂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进行奖励。

第八条  融资扶持。

对进入茂南产业转移工业园、茂南石化工业园经营的新办企业,我区优先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先申报省、市、区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高效优质服务。

㈠  提供“一条龙”代办服务。新办企业的设立,实行代办制和并联审批制度。

㈡  提供“特事特办”服务。对重点新办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现场审批,及时解决问题。

㈢  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新办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内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新办企业收费。

㈣  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为新办企业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洽谈等前期工作以及从项目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㈤  全天候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开通企业服务专线电话,为新办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

㈥  新办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㈦  禁止强制服务。

㈧  禁止行业垄断。

第十条    新办企业经国家、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新办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加大支持新办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新办企业上市融资;企业股票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项目投入区内的,补助金额上限为102万元;区内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次发行新股,新股成功上市,融资项目投入区内的,每次补助金额上限为12万元。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要求兑现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向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新办企业,从污染发生之日起,即停止适用本办法,并追回已减免的费用和财政奖励。

第十五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监察和审计局、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法制局等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监督。对影响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服务态度恶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区监察和审计局牵头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所有减免费用等优惠均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行,五年后优惠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区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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