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信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市城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城管局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也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