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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制度】信宜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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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局政府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畜牧行业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将及时向信宜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本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本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进行保密审查。相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本行政机关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本行政机关于每年的3 31 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局系统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信宜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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