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查阅程序,严格档案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保存在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的各种公文、领导批示件、文字资料、图表、音像资料等。分为涉密档案和非涉密档案。
第三条 区政府档案查阅管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档案。
第四条 档案查阅的审批手续。
(一)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档案查阅审批手续
⒈查阅不涉密档案的,由查阅者据实填写《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档案查阅申请单》,送查阅者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后,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档案查阅申请单》到办公室档案室查阅档案。
⒉查阅涉密档案的,由查阅者据实填写《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档案查阅申请单》,送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档案查阅申请单》到办公室档案室查阅档案。
(二)区政府办公室以外单位档案查阅审批手续
由需查阅档案的单位出具介绍信,并注明查阅者姓名、有效证件号、查阅内容、查阅目的、是否复印等内容,经办公室联系(科室)秘书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凭介绍信到办公室档案室查阅档案。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查阅管理中的职责。
(一)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并严格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阅者姓名、单位、有效证件号、查阅目的、字号、标题、查阅日期、归还日期等事项。
(二)严格审查查阅者的档案查阅手续,符合规定的,根据查阅手续注明的查阅内容提供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拒绝查阅档案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在查阅者归还档案时,应逐卷认真清点,确保档案完好。发现档案有缺损的,应及时向查阅者提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查阅者进行监控,及时制止查阅者擅自复印摘录档案内容、损坏档案等行为。
第六条 对档案查阅者的要求。
(一)应主动出示档案查阅手续,接受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并在登记簿上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二)应爱护档案,不得有撕页、剪割及涂改、划线、圈点、批注、拆装等损毁和丢失档案资料的行为。
(三)在借阅档案期间妥善保管档案,不得转借他人,并按时归还档案。
(四)查阅档案不得超出所需查找的范围,不得擅自复印、摘录、拍摄、传播档案及内容。
第七条 借阅档案的期限。
(一)非涉密档案的借阅期限。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借阅的非涉密档案应在15日内归还;区政府办公室以外单位借阅的非涉密档案应在3日内归还。
(二)严禁将涉密档案借出办公室档案室。
第八条 档案的摘录和复印。
(一)档案的摘录
⒈需摘录非涉密档案的,一律用区政府办公室便笺纸进行抄录,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加盖档案查阅章后,方可带出办公室档案室。
⒉需摘录涉密档案的,须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摘录,并一律用区政府办公室便笺纸进行抄录,经档案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后,方可带出办公室档案室。
(二)档案的复印
⒈需复印非涉密档案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复印。
⒉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须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复印,并加盖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后,对该复印件进行编号登记,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复印单位应将涉密档案复印件作为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办公室档案室每月对档案查阅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确保档案查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