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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江山市…公益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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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公益金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维护…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浙江省人口与…条例》、《浙江省…公益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江山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具有江山市户籍的特殊…家庭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

(三)依章严格管理、使用、审核原则。

第四条 公益金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市政府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六条 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局,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卫计、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公益金由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帐号设在市会计核算中心,帐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资助。

第七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的家庭;

(三)实行…的夫妻双方意外死亡且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被纳入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职工家庭;

(六)经市级及市级以上…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诊为…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家庭;

(七)对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

(八)独生子女死亡且在201611日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

(九)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家庭;

(十一)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公益金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当年,女方已满45周岁的,当年每户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慰问补助。

在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时,女方未满49周岁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每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女方已年满49周岁的,直接享受…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不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分一、二、三等级,每户每年分别给予补助600元、480元、36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每户每年给予补助1000元至其最大子女满18周岁止。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享受民政低保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户每年再给予补助500元。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收入。

(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每户每年给予补助100元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每户每年给予500元慰问补助。

(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500元的慰问补助。

(八)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

(九)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指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关于诊疗辅助生殖技术的自付费用部分,由公益金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的补贴。

(十一)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体商议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江山市…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由户籍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初审,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审批表》时,需附市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拟批准的,经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五日无异议后,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卫计局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到各计生家庭。

没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已享受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违反…行为的,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告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并全额追回已领取的公益金。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20日施行。20043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江山市…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0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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