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民族、宗教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过程;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民族宗教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局要求赔偿,本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局依法受理,并作出如下处理:
1、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撤销、变更、责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在延长期的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局印章后送达复议申请人,并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收到肇庆市政府或广东省民族宗教委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肇庆市政府或广东省民族宗教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本局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判决。如对法院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终审判决。
第八条 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代表本局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本局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本局将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局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十条 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将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