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文化精品工程,不断提升巴南文化软实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巴南优秀文艺精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面向社会、面向体制内外、面向相关文艺门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区重点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专家评审小组由市和区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文艺作品,是指具有巴南籍户口或取得巴南区居住证的公民,在巴南区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巴南区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艺术机构策划创作的作品,经相关程序评审后,确定的重点扶持的文艺作品。主要包括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舞台艺术、文学类图书(包括文艺理论专著、文艺评论集)、歌曲、美术等文艺门类作品。其他艺术门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创作扶持。凡列入重庆市文艺创作项目扶持库,且符合本扶持办法的项目,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五条 所扶持的重点文艺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二)历史或现实题材作品,特别是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的作品;
(三)积极展示和提升我区文化形象,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于项目或作品完成后成为该项目或作品著作权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区外创作人员须由本地各级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第七条 凡已享受各级财政专项补贴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八条 重点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原则,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同一项目原则上只扶持一次。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巴南区上年度重点文艺作品创作情况和当年创作计划,提交《巴南区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到区文化委,如实写明以下内容:
(一)创作题材和体裁;
(二)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
(三)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
(四)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五)申请扶持金额;
(六)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
(七)书面承诺书(申报项目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申报项目获得扶持,自愿将该项目无偿提供给扶持方使用,并同意扶持方为该项目申报各种奖励);
(八)其他有关佐证资料。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区文化委、区文联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委宣传部进行复核汇总,并会同区文化委、区文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小组的意见,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委提出扶持建议,商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扶持名单。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在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视作品的性质、类别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扶持金额,根据作品的创作进度,分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拨付,具体比例为30%、30%、40%。
第十三条 扶持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每季度向区文化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接受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和区财政局的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 扶持项目须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要把项目列入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六条 获扶持的重点文艺作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延期或中止的,须向区文化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区委宣传部和区财政局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扶持经费。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区文化委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巴南区重点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结项申请书》(须提供媒体对项目的宣传报道、项目获奖情况等项目成果证明材料),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须退还已拨付的扶持经费,并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扶持申请。如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适时跟踪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在…电视台及电影院线等国家级或国际性重要平台播出、展映、交流并产生重要影响,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优秀文艺作品(需提供国家权威部门的认定证明),提交区委、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