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项目并联
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依据
为全面深化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改革,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印发2014年巴南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巴南委发﹝2014﹞15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缩短审批时限、降低审批成本、提升服务质量”、“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现文化项目审批在法定60个工作日基础上缩减为29个工作日,逐步形成程序简化、审批提速、监管强化、利民便民的审批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文化市场项目(以下简称“并联审批项目”),是指由管理相对人提出娱乐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厅、游戏、游艺等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新设立或变更申请,须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区级和市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审批的项目。
第四条 实施单位及职责
“并联审批项目”主办单位为区文化委,协办单位为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并联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包括区文化委承办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区环保局承办的排污许可、区消防支队承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并联审批项目”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能和各协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审批环节的要求,编制《巴南区文化市场项目审批服务指南》,多种渠道对外公示。组织协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并联审批,具体负责咨询、受理、抄告、催办、汇总、颁证等工作。
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主办单位,履行相应的审查、勘验、审核、验收等职责,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相关环节办理意见。
第五条 审批时限
在接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筹建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施工验收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开业验收审批,1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项目”主协办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
第六条 实施程序
(一)申请筹建审批阶段(接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完结)
1.一窗受理。由区文化委设在区行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许可相对人书面申报,许可相对人或登录国家文化市场项目网上服务平台开展“网上登记”,有关协办单位不再受理许可相对人的申请。
2.抄告相关。区文化委受理许可相对人申请初审后,庚即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形式将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抄送协办单位。各协办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对需要补正材料的项目应在材料交接后1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化委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不需补正。
3.联合勘察。区文化委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召集协办单位,采取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等形式进行筹建联合审批。协办单位应根据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的情况,1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化委单位提供书面协办意见。
4.筹建决定。区文化委负责综合各协办单位协办意见,按时下达“并联审批项目筹建意见书”至许可相对人,各协办单位的协办意见作为附件一并送达。对不予批准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许可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建设施工审批阶段(接件受理后20 个工作日完结)
1.消防建设施工审批阶段。消防部门在收到许可相对人提交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备案为20个工作日)。在申请人装修完毕申请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装修验收工作(备案为20个工作日)。
2.环保建设施工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在收到许可相对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批复”。
(三)审核验收阶段审批(5 个工作日完结)
在区文化委受理“并联审批项目”许可相对人申请后,由区文化委牵头协办单位同步审核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环保审核验收。区环保局应对许可相对人拟经营场所开业开展环保验收,依法作出污染物排放许可意见。
2.消防审核验收。区消防支队应对许可相对人拟经营场所开业开展消防验收与检查,依法作出消防安全许可意见。
3.文化许可阶段。区文化委应对许可相对人拟经营场所开业开展文化验收,依法作出文化市场项目经营许可意见。
(四)审核发证阶段 (1 个工作日完结)
“并联审批项目”各协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相对人审核验收结果及相关许可证照送达区文化委,区文化委庚即通知许可相对人领取审批结果及相关证照。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因各并联审批单位依法需要集体讨论审议、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监测、公示、公告、专家评审和业主个人行为,所需时间不计入并联审批时限。审批过程中对需上报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事项工作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二)因许可相对人个人原因,导致项目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区文化委应向许可相对人提出整改要求,并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在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疑难问题,可由主办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议议定事项和承诺的办理时限执行。
第八条 监督和管理
“并联审批项目”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主协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联审批项目”的办事流程和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协办单位参与并联审批,协办单位无故缺席各类审查会议,或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以及主、协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告知等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