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优秀文化传承和文艺精品
创作奖励扶持办法
为了推进全县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建设和美怀集,本着科学、合理、易操作的原则,参照《肇庆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多样化,体现时代精神,突出怀集特色,围绕建设文化强县的目标,以服务、扶持、鼓励、倡导为宗旨,加强文化传承保护,促进文艺精品创作,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并重,公开公平择优竞争和发掘保护传统文化并举,调动各方面创作的积极性,为多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创造条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把怀集建设成为肇庆城市副中心作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怀集县优秀文化传承和文艺精品创作奖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广新局局长兼任,负责优秀文化传承和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等有关工作。评委会下设文学和艺术两个评选小组,负责各个奖项的初评工作。
三、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2016年至2020年,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奖励扶持资金3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扶持优秀文化传承和文艺精品创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绩效管理的原则。
四、奖励扶持项目设置
(一)优秀文化传承人奖励
(二)优秀文艺团队奖励
(三)文艺精品创作奖励
(四)文艺精品创作扶持
五、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优秀文化传承人
优秀文化传承人是指在我县文化传承活动中成绩优秀的,并被列为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承人和在县文广新局登记备案的我县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团队的传承人。传承人所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队伍稳定,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有展演场地。传承人能亲自制定每次活动方案、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报县文化馆和当地文化站备案。传承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每年培养发展团队新成员(45岁以下)5人以上,带队参与镇(乡)或行政村(社区)活动累计5次以上,省级传承人奖励5000元,市级传承人奖励3000元,县级传承人奖励2000元。
2、每年培养发展团队新成员(45岁以下)4人以上,带队参与镇(乡)或行政村(社区)活动累计3次以上,省级传承人奖励3000元,市级传承人奖励2000元,县级传承人奖励1000元。
3、每年培养发展团队新成员(45岁以下)3人以上,带队参与镇(乡)或行政村(社区)活动累计1次以上,省级传承人奖励2000元,市级传承人奖励1000元,县级传承人奖励500元。
(二)优秀文艺团队
优秀文艺团队是指在本县发起成立,积极参加文化活动、成绩优秀的文艺组织,并在县文联或县文化馆登记在册且在县文广新局备案的业余文艺团队(包括已登记在册的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团队)。团队建制稳定,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有活动经费和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年内参加县、镇(乡)重大节庆文化活动或自行主办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小型文化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给予该团队年度一次性奖励。
1、全年举行专场活动3场,参与县级活动2次以上,或参与镇(乡)活动3次以上。有一定的创作水准,每年能创作或改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3件以上,奖励3000元。
2、全年举行专场活动2场,参与县级活动1次以上,或参与镇(乡)活动2次以上。有一定的创作水准,每年能创作或改编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1件以上,奖励2000元。
3、全年举行专场活动1场,参与镇(乡)活动2次以上,或参与县级活动1次以上,奖励1000元。
(三)文艺精品创作奖励
1、评奖范围
(1)参评作品必须是本县籍作者在上两年度市以上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播,或获得较高奖项及有关领导专家和媒体好评,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
(2)申报评奖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文艺专题片)、文学、戏剧(含粤剧、音乐剧、话剧、杂技剧等)、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群众文艺等各门类创作的作品,以及舞台表演作品。
2、奖励标准
(1)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群星奖”、“文华奖”、“梅花奖”,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金钟奖”,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协会“舞蹈荷花奖”,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兰亭奖”,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摄影金像奖”以及中国作家协会“矛盾文学奖”等国家级金、银、铜(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2)获广东…“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文化厅、文联、广电部门最高奖项,广东省广播电视文艺类节目奖、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广东省艺术节、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广东省少儿艺术花会等省级金、银、铜(一、二、三等)奖,在国家、广东省宣传文化部门或相关重大文艺活动(赛事、展演)获得金、银、铜(一、二、三等)奖和组织奖,分别给予2000—5000元奖励。
(3)获肇庆市少儿艺术花会等市级金、银(一、二等)奖,在市宣传文化部门或相关重大文艺活动(赛事、展演)获得金、银、铜(一、二、三等)奖和组织奖,分别给予1000—2000元奖励。
(4)入展(演、播)作品奖励,国家级每件5000元,省级每件2000元,市级每件1000元。
(5)在省级以上主流报刊公开发表文艺作品:长篇小说奖:5000元;中篇小说及剧本奖:3000元;短篇小说奖:1000元;散文、诗歌、歌曲每篇(组、首)奖:500元;在市级以上主流报刊公开发表文艺作品 长篇小说奖:2000元;中篇小说及剧本奖:1000元;短篇小说、散文、诗歌、歌曲每篇(组、首)奖:200元。
(四)文艺精品创作扶持
1、扶持范围
(1)本创作扶持面向全县宣传文艺工作者和各阶层人士,在怀集县内注册及与我县合作创作且属本县的单位和个人拥有作品出版权或市级以上评奖申报权的县外单位和个人,其3年内没违法违纪违规记录,均可申报扶持。
(2)优先扶持参评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等重点文艺创作,以及文化、广电、文联部门重要奖项。
(3)重点扶持突出怀集地域特色、提升怀集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反映怀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重大题材的文艺创作。
2、扶持内容
对上述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范围涉及的调研、采风、资料收集、稿件撰写,以及邀请专家策划、论证、修改和作品出版、录制、演播等直接所需费用,经评估审议予以适当扶持。
3、扶持标准
(1)纪录片(文艺专题片)、戏剧、长篇文学作品的创作生产,按每部扶持5000—10000元,连续扶持不超过20000元。
(2)歌曲、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文学等门类作品的创作生产,按每部扶持3000—8000元,连续扶持不超过20000元。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优秀文化传承人和优秀文艺团队奖励。申报优秀文化传承人和优秀文艺团队奖励的个人和团队须填报《怀集县优秀文化传承奖励申报表》,凭属地单位证明和县文化馆团队活动情况证明及有关演出资料,于每年3月1日前到县文广新局艺术和社会文化股办理登记申请奖励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凡申报参评作品,须提供作品简介、主创人员简介、作者身份证件、作品原件、光碟、正式出版刊物(或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3月1日前到县文广新局艺术和社会文化股办理登记申请奖励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由作者本人在每年3月1日前到县文广新局艺术和社会文化股办理申报手续,向县评委会提出可行性申请报告,填写《怀集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申报表》。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审核和奖励扶持资金发放。优秀文化传承和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申报材料,由县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统计审核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项目,经县评委会批准立项后,由县评委会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扶持创作项目协议,向社会公示,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核拨扶持资金。各项目奖励扶持资金在每年5月1日前兑现。
七、纪律要求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和保守评审秘密。申报参评者要实事求是,对申报项目认真负责,如对获奖作品和扶持创作项目发现被确认为抄袭之作,除取消作者奖励扶持资格并追回奖励扶持资金外,对获奖作品和扶持项目因知识产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一律由申报者自行负责。对严重违反评审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八、执行解释
(一)本《办法》由县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9日印发的《怀集县优秀文艺作品及优秀文艺团队奖励办法》(怀府办〔2008〕4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