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
发展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县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6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养老服务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6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送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区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等养老服务实体。鼓励支持家政物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依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社区,要免费为低收入失能老人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提升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满足“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全面推广“家院互融”养老模式。到2016年,全县建有3个以上“家院互融”养老模式示范点,其中省级重点镇争取全部建有示范点。到2017年,全县新增床位1500张;建有一所3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健康养老机构;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每个省级重点镇(中心镇)都要建设一所15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公办民营,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开展“以宅基地换养老”等探索,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在附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15年建成一所以上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保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抵押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6%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对确需安排新增用地的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办福利性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等,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进行整合改造(不得对原房屋进行拆建)后用于养老服务,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可参照上述规定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三)完善社区服务用房政策。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活动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作为城镇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除村留地外)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之一,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按照民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设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有关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等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入职奖补、“数字养老”工程等,并向农村和贫困乡镇(街道)倾斜。将当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继续实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经民政部门新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配套补助,分三年按50%、25%、25%补助到位;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三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7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属于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1200元补助,分三年按50%、25%、25%补助到位,租用用房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600元补助,分三年到位。养老服务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给予70%的补助。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和运营补助制度,通过评估视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评估基础上,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给予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5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6000元。从2015年开始,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合理确定补贴金额,将低保家庭中高龄、独居及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人纳入补贴对象,到2020年实现3%的老人享受到养老服务补贴。
按照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置2个以上公益性岗位;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视实际运营情况给予每年适当的运营补助。
实施入职奖补制度。对入职本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高职、中职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对口毕业生,入职满5年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本科生20000元,专科(高职)生13000元,中专生10500元。
建立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县财政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六)落实投资权益政策。
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完善人才培训政策。
加强人才培养。支持职业(技工)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引导、鼓励职业(技工)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的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加强技能培训。依托公办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设立1个县级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到2015年,全县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建立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相应补贴。鼓励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分别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布局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设规划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会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县发改、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