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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制度】本溪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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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家、省、市2014年政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 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情况,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本市科技工作发展规划;

()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制定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

()科研项目的申报流程,局机关各科室和所属单位…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科技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和验收情况;

()重大专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科技项目申报和评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定期公开;

()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情况,定期公开;

()科技项目评审和验收情况。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参照《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向社会公开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通过本局文件公布;

()通过政府网和科技政务网站公布;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以第九条第()项规定的形式公开信息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以第九条第()项形式公开政务的,由承办处室或单位负责起草资料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

第十三条 以第九条第()()()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日常事项,由承办处室和所属单位提出公开方案,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政策法规的内容应经政策法规管理部门审核;

()涉及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全局性重要事项,由承办处室或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送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属于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以第九条第()项规定的形式公开信息的,先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局机关对内公开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由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信息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一般事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应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保密、监督、奖惩措施参照《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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