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切实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并实现脱困发展,根据《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办发〔2016〕139号)、《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15〕29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40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加快推进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补资金包括市级财政安排我区的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奖补资金,以及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推动我区化解过剩产能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我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和闭坑工作。具体包括:
(一)企业为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费用和闭坑费用。
专项奖补资金在优先保障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和闭坑费用后,方可用于企业其他与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根据区政府公告的煤矿关闭名单,区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和拨付给区煤管局,在煤矿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区煤管局划至关闭煤矿所在乡镇(街道)。
第六条 煤矿关闭退出所在乡镇(街道)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完善审核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方式和方法,认真审核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支付及结余等情况,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审批与支付。由关闭退出煤矿填写《南川区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支付申请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区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煤管局将资金划拨至关闭退出煤矿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关闭退出煤矿提供的支付清单,由乡镇(街道)据实支付。
乡镇(街道)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花名册、拨款单等相关数据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八条 为解决关闭退出煤矿闭坑、支付工资等急需,关闭退出煤矿可在煤矿闭坑后提出申请,填写《南川区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预付审批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区煤管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提前关闭退出煤矿每矿可预付2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其他关闭退出煤矿每矿可预付1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
第九条 关闭退出煤矿申请第一期专项奖补资金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经区政府公告关闭;职工安置方案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已封填井口;经重庆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复查合格。
第一期专项奖补资金按确定的该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总额的50%(含预付部分)支付。
第十条 关闭退出煤矿申请第二期专项奖补资金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已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所欠税费、工伤职业病处置费等,安置完全部职工,且无职工上访;已支付采动影响及农赔费用,且无村(居)民上访。
第二期专项奖补资金按确定的该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总额的40%支付。
第十一条 关闭退出煤矿申请第三期专项奖补资金为该煤矿奖补资金总额的10%。该部分资金作为关闭保证金,用于关闭煤矿遗留问题处理,待关闭退出煤矿第二期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满6个月、并确保无遗留问题后,由关闭退出煤矿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支付。
第十二条 有关乡镇(街道)、区煤管局、区财政局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煤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拨付、发放、职工安置、资产与权属变更、债务处理、企业关闭等文件和影像资料,制作留存企业关闭前后以及关闭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其他后期核查需保存的资料,并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为核查、审计、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有关乡镇(街道)应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