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
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优化城市公共空间,助推文化旅游城市建设,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市工作会议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的原则,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通过细化建设项目设计要求,强化规划跟踪管理,加强对城市形态的规划管控,从整体平面及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塑造城市特色品质,打造一座受人尊重的文化旅游城市。
二、管理范围
“一体两翼”大城区50平方公里核心区、50平方公里缓冲区及旧县街道规划区。
三、审查要求
(一)城市公共空间
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2米及以上)两侧的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7米,其中产业大道、龙腾大道、迎宾路延伸段、白龙大道、南环路、南北大道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城市其他道路的建筑退让须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临街位置原则上不布置高层居住建筑。
2.城市主干道交汇处的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形成开敞的城市节点广场。
3.新建项目临街地面铺装方案须与人行道铺装方案协调一致,按程序送审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平面布局
1.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商业用房应集中布局,不得采用临街底商的布局形式。
2.临城市主干道商业建筑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用房且层数不应少于2层,高层居住建筑不得成排布置。
3.临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车行出入口,确因消防需要必须设置的,可设置专供消防车辆通行的应急通道。
(三)建筑设计
1.建筑线条。建筑外装饰线条应按照虚实结合、凹凸有致的原则,丰富立面效果,突出建筑立面形象的现代时尚感。
2.建筑色彩。规划部门应对建筑色彩、色系、色号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建筑类型及周边建筑色彩风格进行严格把控,做到区域协调。
3.建筑材质
(1)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重要节点的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多层须采用真石材饰面,高层应采用玻璃幕墙、石材、铝板等材料饰面;其他区域,多层须采用真石材饰面,高层应采用玻璃幕墙、仿石材真石漆、铝板等材料饰面。
(2)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重要节点的居住建筑,应采用仿石材真石漆饰面;其他区域,应采用高档真石漆饰面,禁止使用外墙砖。
(3)工业园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必须按照公建化立面进行设计,其办公建筑、门卫房及围墙应采用真石材饰面。
4.屋顶设计。为规范建筑屋面管理,多层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顶部不得设置具有违章搭建条件的构架。
5.灯饰工程。新建建筑的灯饰设计方案须与建筑方案同时设计、审批、实施和验收。
6.其他要求
(1)商业建筑立面须统一预留店招店牌位置,并在方案设计阶段予以明确。项目交付使用后,业主装饰装修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店招店牌位置及风格,确需修改的,应报市政部门审批。
(2)各类建筑立面须对空调机位和落水管进行隐蔽处理,不得直接裸露于建筑外立面。
(3)居住建筑临城市主干道不得设置开敞阳台;临街不得加装防盗网,一经发现,由市政部门予以查处并拆除。
(4)居住建筑底层应设置架空层,供业主无偿使用。
(四)公共配套设施
1.配套公厕。新建项目须临街设置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公厕,项目验收后由市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小区内须合理设置供业主使用的公厕,并由小区物业负责管理。
2.物管用房。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物管用房,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的1至2层,并尽量集中布局。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的物管用房可分开设置。
3.充电设施。根据《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
4.其他设施按相关规范配置。
(五)绿化景观
1.住宅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设计应按照生态宜居的原则,突出精致、典雅的特点,采用乔、灌、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达到层次分明、四季有花的效果。
2.商业项目的绿化景观设计应配合商业氛围的营造,达到开敞、通透的效果。
3.市政道路的绿化景观设计应充分融入地域文化特色,围绕打造鲜花盛开的城市,注重植物的多样化,实现一街一品、四季花开的鲜花景观效果。
四、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审定方案实施,并强化以下关键环节及重点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其外立面装饰方案须报规划部门审批,并在现场制作外立面装饰样板。经审定后的装饰材质、颜色色号等由规划部门封样存档,并按封样存档进行验收。
(二)绿化景观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须对绿化植物的品种、规格、胸径、树形、分支点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设计效果。
五、管理罚则
(一)对未按照该意见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对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须严格依法查处。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规划局负责解释。